駕駛控行人「一進一退」害挨罰未禮讓 法官打臉:縮回去是怕被撞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榮(化名)去年1月間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罰鍰,他控訴,當時行人站在黃色網格線內,甚至做出一進一退的行爲,導致他誤會行人沒有要過馬路的意思,因此希望法官裁定撤銷原處分。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當時行人之所以一進一退,是因爲阿榮沒有停讓,最終沒有采信阿榮的說詞,裁定駁回。
▲阿榮控訴行人故意誤導,害他挨罰,但他的說詞沒有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去年1月間開車行經一處,因被民衆檢舉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相關單位裁處6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阿榮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行人站在黃色網格線範圍中,與行人穿越道還有一段距離,行人顯然已經違規;此外,行人做出一進一退的行爲,也沒有任何示意的動作,導致他誤會行人沒有要過馬路的意思,並非故意不停讓。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舉發機關提供的採證照片、檢舉錄影檔等證據,發現阿榮的車輛通過路口停止線之前,行人就已經跨步開始穿越行人穿越道,但因爲阿榮的車輛持續往前沒有停止,行人才縮回腳步,當時雙方相距大約一黑一白枕木紋線,等到車輛通過之後,行人才再度跨步穿越行人穿越道。
法官表示,阿榮截圖控訴行人沒有站在行人穿越道上,是他上訴後才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非本院依法所得斟酌。
法官認爲,阿榮沒有依規定暫停禮讓,行人爲了避免碰撞而縮回腳步,等到阿榮的車輛通過才穿越路口,這部分已構成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的要件,阿榮確實有過失,原處分裁罰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阿榮的告訴,全案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