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變換車道挨罰3千!駕駛怒控「執法標準不一」 法官狠打臉
桃園一名葉姓男子日前行駛國道2號時,因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遭警方開罰3000元。(報系資料照)
桃園一名葉姓男子日前行駛國道2號時,因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遭警方開罰3000元。他不服裁罰,怒控「同樣情況在臺北卻不舉發」,質疑警方執法標準不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不過,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後,發現葉男變換車道時與後車距離「連4公尺都不到」,明顯違規,最終判他敗訴。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113年4月30日上午7時44分,葉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2號東向16.2公里處時,從外側車道連續切換至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桃園市交通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葉男不服,主張「臺北類似案例不舉發」,質疑警方執法標準浮動,憤而提告。
然而,法院當庭勘驗檢舉影片,發現葉男在變換車道過程中,與後方車輛的距離「連1個白虛線線段(約4公尺)都不到」,而當時後車時速約72公里,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至少應保持36公尺安全距離,葉男明顯未達標準,違規事實明確。
葉男在法庭上喊冤,稱變換車道時「安全距離應由後車掌控」,甚至舉其他判例稱「前車難以預測後車動態」,試圖卸責。但法官認爲,葉男身爲合格駕駛,理應注意變換車道時的安全間距,且影片中後車並無突然加速,根本是葉男自己未保持足夠距離,因此認定他「應注意而未注意」,具有過失。
法官強調,變換車道若未保持安全距離,極可能導致後車駕駛反應不及,影響行車安全,因此駁回葉男訴訟,維持原罰單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