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獲撤罰 法官曝原因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國道3號,因被檢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挨罰3000元,但他表示,變換車道時有使用方向燈,只是車輛回正後方向燈自動熄滅。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車輛方向盤轉正後方向燈撥杆同時歸位,如果此時再要求駕駛刻意重複撥動方向燈杆,恐怕容易發生意外,只要阿哲打方向燈的行爲有達到提醒效果,就不算違規,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哲因變換車道打方向燈的問題,遭民衆檢舉。(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23.3公里處時,因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爲,被民衆檢舉,事後挨罰3000元罰鍰。
阿哲表示,當時他有啓用方向燈,是車輛回正後方向燈才自動熄滅,後方車輛駕駛應當已經知悉他的位置,並沒有「不能預期駕駛路線而造成危險的情形」發生,因此希望法官裁定撤銷原處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證據影片,發現阿哲的車輛在變換車道之前,確實有開啓方向燈,直到車身過半進入檢舉人車輛的車道前方,方向燈才熄滅,當時阿哲的車輛已與車道接近平行,可見他是在變換車道接近完成時,方向燈因爲方向盤轉正而熄滅。
法官說明,駕駛想要變換車道,從打方向燈提醒到方向盤轉正的過程中,如果車身有過半以上進入欲變換的車道,即有開始轉正方向盤的必要,此時應該認爲已經「完成」變換車道,所以不必持續顯示方向燈。
法官認爲,若在方向盤開始轉正,方向燈撥杆歸位之後,又要求駕駛刻意重複撥動方向燈杆,恐怕會讓駕駛手忙腳亂,反而容易發生意外,況且,既然大部分車身已經進入欲變換的車道,行車動態應當很明確,不至於讓其他駕駛無法及時察知,如此解釋,才合於法律規範的目的。
最終,法官認定阿哲的主張應可採信,日前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