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變換車道「方向燈提早熄滅」吃單 僅差1秒法官撤罰

新北一名楊姓車主去年駕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桃園出口匝道時,因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遭民衆檢舉,吃上3000元罰單。(報系資料照)

國道未打方向燈罰單出現爭議判決!新北一名楊姓車主去年駕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桃園出口匝道時,因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遭民衆檢舉,吃上3000元罰單。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匝道下坡轉彎需提早回正方向盤,方向燈自動熄滅屬車輛安全設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該路段確屬彎道下坡特殊路況,駕駛人難以苛責「瞬間重新打燈」,且警方無法證明車主有故意過失,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112年12月2日下午,楊男駕車行經國1南向桃園出口匝道時,因變換車道時方向燈未持續亮至完全進入車道,遭後方民衆檢舉。國道警察查證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舉發,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以3000元罰鍰。

楊男提起訴訟強調,當時已依規定顯示方向燈,但因匝道左側設有圍欄且爲下坡彎道,必須提早回正方向盤避免擦撞,而方向燈隨方向盤回正自動熄滅屬原始安全設計,「難道要駕駛冒着撞牆風險強制維持方向燈?」更質疑相關法規宣導不足。

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片發現,楊男的車輛在變換車道初期確實有打方向燈,但當車身約一半進入左側車道時,方向燈就熄滅,從熄滅到完全進入新車道僅間隔約1秒。法院認爲,該路段既是下坡又帶轉彎,駕駛確需提前回正方向盤,而方向盤回正自動關閉方向燈是車輛普遍設計,在如此短時間內要求重新打燈「客觀上難以苛責」。

判決書重點打臉裁決處,強調《行政罰法》明定「違規須出於故意或過失」纔可處罰,警方既無法證明車主有主觀違規意圖,加上特殊路況的合理性懷疑,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