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挨罰3千 駕駛辯「遭檢舉人逼車」結果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黃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臺屏東縣竹田鄉臺88線快速公路時,跨越路面穿越虛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民衆檢舉,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開單告發並被裁罰新臺幣3000元。他主張檢舉人自始尾隨約56秒、持續鳴喇叭逼車,導致其分心未操作方向燈;並指該違規先於檢舉,程序不公,請求撤銷處分。法院審理髮現檢舉人並無逼車行爲,裁定駁回該訴訟。可上訴。

裁定書指出,黃姓男子於113年5月23日下午4時多,駕駛自小客車行經竹田鄉臺88線快速公路時,跨越路面穿越虛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民衆檢舉,由警方開單告發移送裁處新臺幣3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檢舉人自始尾隨約56秒、持續鳴喇叭逼車,導致其分心未操作方向燈;並指該違規先於檢舉,程序不公,請求撤銷處分。

監理單位則據行車紀錄器影像指出,原告在跨越虛線期間確未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明確,檢舉人僅跟隨行駛,並無迫近、急煞或超車等危險逼車行爲,檢舉與查證程序合法無誤。

法院當庭勘驗檢舉人車內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影像,確認原告跨越虛線時確實未依規使用方向燈;影像顯示檢舉車雖偶有較近距離跟隨,但系因同速行駛所致,並無加速迫近或急煞,原告「遭逼車」之主張不足採,原告訴請撤銷,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