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變換車道「壓線」挨罰 駕駛稱:遭後車逼車

一名丁姓女駕駛人因在國道3號南向匯入國道5號的路段,跨越雙白實線變換車道,遭開罰3千元。(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一名丁姓女駕駛人因在國道3號南向匯入國道5號的路段,跨越雙白實線變換車道,遭開罰3千元。他不服裁決,辯稱是因「後車逼車」才被迫違規,提起行政訴訟企圖撤銷罰單。然而,法院審理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於日前判決丁女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114年5月27日下午,丁女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16公里處,準備匯入國道5號時,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遭警方逕行舉發。案件移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後,裁決所審覈相關事證,認定丁女確實違規,依法開罰3千元。

丁女在法庭上喊冤,強調自己原本打算在虛線區就變換車道,也打了方向燈,但因爲後方車輛不願禮讓,甚至不斷「逼車」,他纔會在一半的雙白實線上轉過去,主觀上並沒有違規的故意。

然而,法官當庭檢視警方提供的採證照片,發現事實並非如此。照片中清晰可見,丁女的車輛在變換車道的過程中,左輪開始跨越時,地面標線已非虛線;當車身約一半跨越時,壓過的更是明確的「雙白實線」。法官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指出,雙白實線就是「禁止變換車道線」,設於交通繁雜或有必要管制之路段,丁女的行爲已明顯違規。

對於丁女「被逼車」的說法,法官則予以駁回,並給上一堂交通安全課。法官援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強調,法律明文規定「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非打了方向燈,後車就負有絕對禮讓的義務。用路人在變換車道前,本應評估路況,在確認安全無虞且不會妨礙他車的前提下才能進行,丁女對交通規則的認知顯然有誤。

最終,法院認爲北市裁決所的處分於法有據,並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丁女之訴,訴訟費用300元也由他負擔。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