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急切車距不到10米挨罰 駕駛辯「行車記錄器有誤差」
國道急切車距不到10公尺,駕駛喊「行車記錄器有誤差」被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國道開車若沒保持足夠安全距離,隨時可能吃上罰單。女子小萱(化名)駕駛小客車行經國道2號東向時,因變換車道切入前車不足10公尺遭檢舉,最後被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3000元。小萱不服提告,強調行車紀錄器鏡頭角度會造成誤差,檢舉證據不足,因此提起訴訟。
判決書指出,小萱在某日上午8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2號東向11.4公里處時,遭國道警以「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舉發,移送監理所裁處。監理所審覈後,依《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開罰3000元。
小萱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僅憑檢舉人行車紀錄器畫面就認定違規,卻未能提供車速數據或其他客觀證據,欠缺正確性。她指出,行車紀錄器鏡頭的高低、遠近與角度都會影響判斷車距,僅靠影像不足以證明她未保持安全距離,監理所裁罰顯屬違法,請求撤銷處分。
監理所則反駁,相關證據清楚顯示小萱的車輛確實於變換車道時距離前車過近,違規事實明確,處分並無不當,請法院駁回訴訟。
法院勘驗影片後發現,小萱駕駛的車輛當時從外側車道切入內側車道,與前方A車的距離僅不到一組車道線(約10公尺),遠低於規範。依規定,小型車在正常天候下,高速公路安全車距應爲「時速除以二」,單位爲公尺。A車行駛速度約74公里,因此安全距離至少應有37公尺,但小萱僅留不到10公尺,顯然不足。
法官指出,車道線長度爲4公尺,間距6公尺,共計10公尺,爲固定標準,不因行車紀錄器鏡頭角度不同而有所誤差。小萱辯稱影像不足採信,並無說服力。法官認爲,小萱確實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行爲,被監理所裁罰3000元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小萱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