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龜速挨罰5千! 女駕駛辯測速有「角度誤差」抗罰

桃園一名吳姓女車主去年底駕車行駛國道3號內側車道,因車速過慢遭警方開單,挨罰5000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國道警察局臉書)

桃園一名吳姓女車主去年底駕車行駛國道3號內側車道,因車速過慢遭警方開單,挨罰5000元。她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辯稱警方測速有誤差,自己根本沒違規。但法院審理後認定警方測速數據精準,判她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2月16日上午,吳女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15.9公里處,因車速僅約77公里,低於內側車道最低速限90公里,遭國道警察以「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開單舉發,並由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裁罰5000元。

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拍攝角度有誤差,實際車速應在90至93公里之間,根本未達違規標準。她質疑警方測速方式不夠精確,要求撤銷罰單。

但法官審理後,依據國道警方提供的測速照片、雷射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及計算公式,確認當時測速距離60.4公尺、高度12公尺,換算車速確實僅約77.55公里,明顯低於內側車道最低速限。

法官認爲,警方測速方式符合標準,吳女主張的「角度誤差」並未影響測速準確性,因此駁回她的訴訟,判決維持原罰單。可上訴。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爲「超車道」,小型車最低速限通常爲90公里(依路段不同可能調整),若車速過慢佔用內側車道,可處3000至6000元罰鍰。

這起判決也提醒用路人,內側車道並非「慢車道」,若車速不足,應行駛外側或中線車道,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