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速67公里挨罰1萬6 駕駛控「餘弦效應」測速失準
國道超速67公里挨罰1萬6,駕駛控「餘弦效應」測速失準,遭到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 今(2025)年初駕駛小客車,行經國道五號北向路段時,時速高達147公里,遠超過速限80公里,被國道警測速儀器拍下舉發。監理單位依規定裁處他1.6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需參加道安講習。但阿國不服,主張測速儀器「檢定文件不全」、「可能有誤差」、「操作方式存疑」,最終仍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判決書揭露,事發在今年1月30日凌晨0時7分,阿國駕車行經國道5號北向3.8公里處,當時速限爲每小時80公里,但警方以測速儀器偵測,顯示他以147公里疾駛,超速達67公里。國道警當場開立舉發通知單,移送監理所裁處。
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認定阿國「超過最高速限40至60公里以上」的違規事實明確,因此裁處罰鍰1萬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要求參加道安講習。阿國不服,先向地方法院提訴,原審僅撤銷記點部分,其餘請求駁回。他仍不甘心,再度提起上訴。
阿國在訴訟中強調,警方未提供測速儀器完整檢驗文件,也未證明當時環境、設置方式符合規範,質疑可能因「餘弦效應」(當車輛之行進方向與雷達測速儀 之訊號,並非平行靠近或遠離雷達測速儀時 ,兩者之間所形成一夾角的效應)導致數據誤差。他並質疑,測速儀器是否仍在有效檢定期限內,警方是否依法保存安裝紀錄。
然而,法院審理認爲,警方出具的「財團法人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檢定合格證書清楚顯示,當時使用的測速儀器仍在有效檢定期限內。依檢測標準,當偵測速度低於150公里時,誤差範圍僅在±1公里內。換言之,阿國即便扣除誤差,車速仍落在146至148公里之間,超速60公里以上事實毫無疑義。
判決並指出,測速儀器經過政府認證,依法屬於合法的舉證工具。即便阿國質疑檔案缺乏總技師簽名,或舉發單位有委外印製等問題,都不足以推翻警方蒐證與裁處的合法性。法院認定,阿國的主張並未提出足以動搖證據效力的具體理由。
最終,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阿國僅針對原審取捨證據、事實認定進行指摘,並未提出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序重大瑕疵,屬於不合法上訴。依規定裁定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