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這路段「限速40」飆到88收1.2萬罰單 駕駛控:測距不準
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去年4月開車行經土城區擺接堡路時,遭警方以雷射測速儀拍下時速高達88公里,超過該路段限速40公里達48公里,事後被開罰1.2萬元,還被吊扣車牌6個月。(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去年4月開車行經土城區擺接堡路時,遭警方以雷射測速儀拍下時速高達88公里,超過該路段限速40公里達48公里,事後被開罰1.2萬元,還被吊扣車牌6個月。劉男不服,一路從申訴打到行政訴訟,甚至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但最終仍吞敗,法院認定警方舉發程序合法,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
劉男主張,警方舉發時提供的「測速儀與車輛位置圖示」有問題,質疑「警52」標誌牌到測速點的距離180公尺、測速點到違規位置77.3公尺的計算方式不精確,認爲舉發程序有瑕疵。
不過,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反駁,經計算後,警52標誌牌至違規地點總距離達258公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前設置測速標誌」的規定,舉發並無違誤。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也認爲,警方使用的雷射測速儀經檢定合格,且測距符合法規,劉男雖質疑數據有誤差,但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測量方式有誤,因此認定原處分並無違法,判他敗訴。
劉男另抗辯,裁決處在答辯時未將「員警職務報告書」、「勤務分配表」等關鍵證據提供給他,影響他的答辯權。但法官指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機關只需將答辯資料提交法院,不需直接送達原告,若劉男認爲證據不足,本可聲請閱卷或要求補正,但他並未這麼做,因此程序上並無瑕疵。
本案超速幅度高達48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超過限速40公里以上者,可處6,000至24,000元罰鍰,並吊扣車牌6個月。法院認爲,劉男超速情節嚴重,裁決處開罰1.2萬元已屬合理範圍,最終判他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