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2線飆速102挨罰1.2萬 駕駛辯未見告示牌!法官狠打臉

新北市一名高姓男子去年4月間駕車行經臺2線25.7公里處時,遭警方以移動式測速照相開單,認定他時速高達102公里,超速42公里,開罰1.2萬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高姓男子去年4月間駕車行經臺2線25.7公里處時,遭警方以移動式測速照相開單,認定他時速高達102公里,超速42公里,開罰1.2萬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高男不服,認爲警方舉發照片與實際地點不符,且未依規定設置測速告示牌,憤而提告要求撤銷罰單。但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警方執法程序完備,判高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男去年4月27日晚間8時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石門區臺2線25.7公里處(往淡水方向),因超速遭警方舉發。該路段速限60公里,但高男車速高達102公里,超速42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開罰1.2萬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另須參加道安講習,且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高男收到罰單後不服,主張舉發照片與實際違規地點不符,且現場150至300公尺內根本沒有測速告示牌,質疑警方執法程序有瑕疵,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警方提出關鍵證據,包括測速儀器檢定合格證書、違規採證照片、測速標誌設置位置圖等資料,證明當天確實有在臺2線25.7公里處執行移動式測速勤務,且「警52」測速告示牌就掛在燈杆上,距離測速儀器126公尺,而高男被拍到的違規地點距告示牌約156公尺,符合《道交條例》規定「測速取締標誌應設於100至300公尺前」的要求。

法官認爲,雖然原處分記載的違規地點與舉發照片有些微誤差,但不影響處分合法性,且警方已完整保存執勤前後的現場照片,程序並無瑕疵,因此判高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也強調,高男超速42公里,已達「超過速限40公里至60公里」的嚴重超速範圍,警方依規定開罰1.2萬元、吊扣牌照6個月,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而新北市交通裁決處在訴訟過程中,也已自行撤銷「記違規點數3點」的處分,其餘罰則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