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用腳推機車屬危險駕駛? 騎士挨罰1.2萬不服提告遭打臉

臺南市蔡姓男子騎機車用腳推動前方的機車在路上行駛,還變換車道,被警方以危險駕駛開罰1萬2000元。蔡男不服提告要求撤銷罰單,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庭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蔡姓男子騎機車用腳推動前方的機車在路上行駛,還變換車道,被警方以危險駕駛開罰1萬2000元。蔡男不服提告還舉先前苗栗地院撤銷罰單的判決爲例,主張騎車用腳推機車並非危險駕駛;但法院認爲,他不僅推車還變換車道到內側禁行機慢車的快車道,兩案案情不同駁回。

判決指出,蔡男2023年10月7日下午5點許,在北區文賢路騎車時,一路用右腳推動前方機車,遭民衆檢舉,事後警方開出「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的罰單,市府交通局去年5月裁罰1萬2000元。

蔡男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庭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前車騎到一半因皮帶斷掉,加上後面有車一直來,不推會讓後車撞上;還強調,他們沒有肇事,未達危險程度,且罰金不符比例,警察也有以此方式推車的做法。

蔡男更舉苗栗地院106年度交字第73號判決,指苗栗古姓男子同樣騎機車以右腳推前方機車挨罰,但法院認爲,古男行車路線在機車慢車道,並無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且速度緩慢,難謂有影響或危及其他行人、車輛,判決撤銷罰單。

不過,市府交通局主張,蔡男將右腳置於前車後輪左側位置,以此推動前車前進,2車前後以腳勾稽持續長達27秒,倘若有任何突發狀況,2車皆難以應變及即時操控車輛,顯然限於易失控肇事情形。

此外,如果前車故障,應撥打電話等待拖吊車協助救援,不能強行以此危險駕駛方式護送;且期間有因路況導致兩車分開,前車亦可正常行駛,並無必須由後方機車推動方能行駛的現象,足認蔡男確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的違規行爲。

法院當庭勘驗檢舉影片,確認蔡男以右腳推車的過程中,前車在通過路口時有向左偏行,蔡跟着前車向左側騎入內側禁行機慢車車道,接下來蔡的右腳離開,二車各自前行,認定蔡男偏向左側騎入內側車道,已足以影響其他車輛往來秩序與安全。另從影片來看,蔡的右腳離開前車後,前車也能獨自前行,未能看出有因故障無法行駛的情形。

法院還說,蔡男所提的苗栗地院判決,與此案機車有闖入內側禁行機慢車的快車道,造成其他車輛往來危險的情形,兩者案情不同,不得比附援引;並認定蔡男確有以危險方式駕車的違規行爲,顯已威脅一般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交通局的處分並無違誤,蔡男訴請撤銷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