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道「左轉專用」未打燈挨罰 駕駛不服提告主張:免打
彰化一名林姓駕駛因在國道匝道左轉時未打方向燈,遭檢舉開罰1200元。(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彰化一名林姓駕駛因在國道匝道左轉時未打方向燈,遭檢舉開罰1200元,他不服提告抗罰,主張「該路段是左轉專用道,根本不需要打方向燈」,但法官檢視行車畫面後直接打臉,認定該處確實是交岔路口,判決「用路人不能因道路設計就免除打方向燈義務」,最終判林男敗訴。可上訴。
這起爭議發生在去年12月22日晚間,林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198公里彰化交流道,從匝道左轉進入中華西路時,被後方車輛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國道警察審查檢舉影片後,確認違規屬實,依法開罰1200元。
林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該路段是「左轉專用道」,本來就只能左轉,並非變換車道或行經交岔路口,因此無需打方向燈。他還質疑,即便打了方向燈,右側匯入的車輛也看不到,根本沒有實際警示作用。
但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及Google街景圖後認定,該處確實是「交岔路口」,且設有號誌和停止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只要轉向就應提前打方向燈,讓其他用路人預判動向,避免事故。
法官強調,「專用轉彎車道」並不等於「免打方向燈」,即便道路設計強制左轉,駕駛仍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這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安全駕駛的基本原則。
林男主張,先前有判決認定「專用道轉彎可免打方向燈」,但法官指出,該案例是車輛「沿原彎道軌跡行駛」,而本案林男是「從匝道轉入平面道路」,性質不同,不能類比。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200元,並無違誤。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