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不在斑馬線上」仍挨罰未禮讓 駕駛逆轉免罰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興(化名)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內湖區一處路口,因被警員認定違規未禮讓行人,而挨罰6000元罰鍰;他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行人根本還沒踏上斑馬線,應當不構成違規行爲。由於警方的相關影音資料均已覆寫刪除,無法提出阿興違規的證據,最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興聲稱當時行人並未站在斑馬線上。(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內湖區港華街一處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警員當場舉發,挨罰6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興不滿受罰,他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當時行人站在對向人行道上,沒有踏上斑馬線,他的車輛與行人之間的距離應當超過3公尺,警員攔停時,他誤以爲行人站在人行道上,沒有禮讓就算構成違規,所以當下沒有提出異議,後來才發現不是這樣,所以決定提告,希望警方還原真實情況並做出公正處理。

然而,此案相關的影音資料均已覆寫刪除,警方無法提供還原阿興違規過程的證據資料。法官認爲,此案的現場狀況、車輛前懸通過路口時行人的位置、行人與車輛之間的距離是否符合取締標準,都已經無從驗證。

法官表示,縱使此案是警員親眼目睹並當場攔停舉發,但隨着時間經過,可能會有記憶偏差等情形發生,所以無法單憑警員的意見就認定阿興確實違規,加上本案並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唯一的證據又因未存檔遭覆蓋,此舉證之不利益不應由人民承擔,最終認定原處分有違誤,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