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未禮讓撞傷行人挨罰7200元 駕駛1原因逆轉免罰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豪(化名)去年10月間開車行經新竹市某路口,因未禮讓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挨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他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行人沒有受傷,雙方也已經達成和解,原處分顯然有違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本案證據不足,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豪被認定轉彎沒有禮讓行人,導致行人受傷,因而挨罰。(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豪去年10月開車行經新竹市某路口時,與一名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警員獲報前往處理,認爲阿豪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爲,因此予以制單舉發。

阿豪不滿挨罰7200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事發當下行人自稱沒有受傷,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和解書上也載明行人沒有受傷,警員卻在未經確認的情況下,僅憑事故當下的談話紀錄爲證就開罰,顯然有所違誤。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則認爲,當時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阿豪的車輛行至斑馬線時沒有暫停禮讓便先行右轉,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行人在事故談話紀錄表中自述手部、臀部受傷,該紀錄表也有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所以認定阿豪違規事實明確。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行人雖然在事故談話紀錄表中自述手部、臀部受傷,阿豪卻只提到行人手部受傷,雙方描述不同,而且相關資料中並未記載行人的具體傷勢,也沒有傷勢採證照片、就醫紀錄或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佐證,行人是否受傷、具體傷勢爲何等等,顯然有疑,因此無法僅憑該紀錄表就做出對阿豪不利的認定。

法官認爲,本案在無其他更明確的證據佐證之下,僅依現存的調查證據結果,仍不足以證明阿豪有因違規行爲導致行人受傷的狀況,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