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平交道禮讓大車轉彎 後續1動作害自己挨罰9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大貨車駕駛阿興(化名)去年11月間因違規闖越平交道,造成兩組遮斷器損毀,因而挨罰9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但他強調自己當時是爲了禮讓對向另一輛大貨車,加上兩列火車行經間隔太短,纔會選擇儘速通過平交道,他的行爲應當屬於緊急避難。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並未採信阿興的說詞,日前裁定駁回。

▲阿興因違規闖越平交道挨罰,但他自認當時屬於緊急避難。(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去年11月間駕駛大貨車行經臺中市大肚區文昌路1段與平和街的平交道,因「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的違規行爲,被警方制單舉發,挨罰9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依法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興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第一輛列車通過後,對向有一輛大貨車要轉彎,爲了避免發生碰撞,他靠右暫停禮讓對方先行,沒想到第二輛列車隔沒幾秒就來了,他沒辦將車停在停止線前,只好儘速通過平交道,進而導致遮斷器遭撞斷,他的行爲屬於緊急避難情事,應當免罰。

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阿興提供的行車記錄器影像翻拍檔案,以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提供的平交道監視器影像檔案,前半部分的情況確實和阿興的說法一樣,但第二輛列車即將通過之前,平交道的紅色閃光號誌已經顯示,當時阿興的車僅行駛到網狀線區域中段,尚未超過遮斷器,他卻沒有停下來,反而繼續行駛,導致遮斷器遭車輛拉扯損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阿興的行車記錄器沒有錄到車輛進入黃網狀線區域時,閃光號誌的顯示情形,於是本院請他提供原始檔案進行勘驗,他卻表明沒有留存原始檔案;由於阿興主張自己當時沒有看見閃光號誌,屬於有利事實,應當負舉證責任,但他至今都未能舉證證明。

法官指出,從現有證據看來,當時列車間隔時間大約15秒,閃光號誌第二次開始顯示時,阿興的車輛尚未進入平交道範圍,他應當自行斟酌車身是否能夠完全通過,如果無法,爲了避免釀成碰撞事故,他理當暫停於黃網狀線區域,而不是選擇強行闖越平交道,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