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禮讓撞傷外國人挨罰1.2萬元 駕駛辯「他沒跌倒」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駕駛去年4月間開車行經臺中市潭子區一處路口,卻沒有暫停禮讓,因而與正要過馬路的外籍人士A男發生碰撞,導致對方腿部受傷,自己也挨罰1.2萬元罰鍰。駕駛事後提出行政訴訟,主張A男當時沒有跌倒,還能自行走路離開,應該沒有受傷,但未被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採信,日前被裁定駁回。
▲駕駛未禮讓行人,導致行人遭撞傷。(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該名駕駛去年4月間開車行經臺中市潭子區建國路與東二路口,因爲沒有暫停禮讓,與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A男發生碰撞,導致A男腿部受到輕傷;駕駛因爲此案,挨罰1.2萬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駕駛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強調當時發生擦撞之後,A男沒有跌倒,而且可以自行走路離開,應當沒有受傷。
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影像等證據,發現駕駛的車輛左轉之前,A男已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雙方之間沒有任何人、車或其他障礙物,駕駛的視野應當可以清楚看到A男,卻還是沒有減速並繼續轉彎,直到車頭撞上A男的右大腿,車輛才停下。
法官認爲,A男是外籍人士,事發當下可能因爲語言不通、不瞭解報案流程,所以沒有立刻報案,而是自行前往醫院就診,2天后才報案處理;況且整個事發過程有路口監視器影像、行車記錄器影像爲證,A男的傷勢也有醫院診斷證明書爲證,足以認定駕駛確實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爲。
最終,法官表示,本案事證明確,裁罰內容也無違誤,駕駛訴請撤銷原處分爲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