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被警攔下 駕駛挨罰6千元辯「應詢問行人感受」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強(化名)去年12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中正區一處巷口,因未禮讓行人被警員當場攔停,事後挨罰6000元,但他認爲,當時行人沒有任何動作,應當是想讓車輛先行通過,而且警員沒有舉證,「當時警察應詢問該名行人,是否有感受到駕駛人有無禮讓他」。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沒有采信阿強的說詞,日前仍裁定駁回告訴。
▲阿強因未禮讓行人挨罰,但他自認沒有違規,因此決定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強在判決書中主張,他被警員舉發未禮讓行人,因而挨罰6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但事發巷口沒有交通號誌、科技執法,當時他已經減速,行人則停下來要讓車輛先行通過,基於人與人之間的默契,他便開車低速通過,沒想到站在馬路另一側的警員見狀,立刻就追了過來。
阿強自認沒有違規,警員卻沒有舉證,後續裁決顯然有違法的疑慮,況且從駕駛人認知看來,是行人刻意要讓車輛先行通過的,如果當時行人要先走,應該會有肢體動作示意,「當時警察應詢問該名行人,是否有感受到駕駛人有無禮讓他。」
而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僅表示,該案件舉發機關有出示監視器採證影像,輔助呈現違規攔查過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影片及阿強提供的行車記錄器影片,結果發現,阿強的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距離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僅2組枕木紋,確實不足3公尺,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表示,縱使行人看見有車輛接近而止步,也是爲了自身安全着想,阿強應該主動停車,而不是主觀揣測行人是否有過馬路的意圖,這部分他的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至於阿強質疑裁決違法的部分,法官表示,此案是警員當場攔停舉發,後續再調取監視錄影畫面進行調查,結果顯示阿強確實違規,阿強的主張顯然是有誤會,最終認定原處分未牴觸母法,也沒有違反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以及比例原則,於是裁定駁回阿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