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不讓行人挨罰6千 駕駛辯「綠燈」慘被打臉!

臺中一名陳姓男子開車行經豐原區中正路與忠孝街口時,因未禮讓行人穿越斑馬線,遭民衆檢舉,被開罰6,000元並須參加道安講習。(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一名陳姓男子開車行經豐原區中正路與忠孝街口時,因未禮讓行人穿越斑馬線,遭民衆檢舉,被開罰6,000元並須參加道安講習。他不服提告,辯稱當時自己是綠燈、行人闖紅燈,且行人是在他通過後才走上斑馬線。但法官當庭勘驗影片,發現路口號誌「根本沒亮燈」,甚至查證該路口號誌在違規當天「根本還沒啓用」,當場打臉陳男說法,判他敗訴。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4月15日上午7時29分,陳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豐原區中正路時,被民衆拍下他未禮讓正在過馬路的行人,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開單,裁罰6,000元並須參加道安講習。

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他的方向是綠燈,行人闖紅燈,且行人是在他通過後才走上斑馬線,認爲舉證不足,要求撤銷罰單。

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像,發現關鍵證據:行人早已站在斑馬線上,且左右張望準備過馬路。陳男車輛前輪進入斑馬線時,行人僅距離約3公尺,依規定必須停讓。

陳男聲稱「自己是綠燈、行人闖紅燈」,但法官向臺中市交通局查證,該路口號誌直到「5月14日才啓用」,違規當天(4月15日)根本沒有運作,等於陳男的辯詞完全與事實不符。

法官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只要行人已踏上斑馬線,無論有無號誌,駕駛都應暫停禮讓。而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劃」也明定,若行人與車輛距離3公尺內,駕駛就該讓。

陳男不僅未停讓,還辯稱號誌問題,但事實是「當時根本沒紅綠燈」,法官認定他明顯違規,裁罰並無不當,判他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