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右轉還不禮讓行人 男駕駛辯帝王「無穿越意圖」遭打臉
臺東一名曾姓男子因112年11月間駕車在有號誌管制的路口違規紅燈右轉,且未禮讓行人,被民衆檢舉後遭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新臺幣6600元,並要求記違規點數4點、參加交通講習。(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東一名曾姓男子因112年11月間駕車在有號誌管制的路口違規紅燈右轉,且未禮讓行人,被民衆檢舉後遭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新臺幣6600元,並要求記違規點數4點、參加交通講習。曾男不服提起訴訟,案件一審僅撤銷記點處分,其餘維持原裁罰。曾男仍不服提上訴,惟高等行政法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並命他負擔750元訴訟費,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指出,曾男於112年11月7日下午4時53分,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東縣漢中街某交叉路口時,涉有紅燈右轉及未禮讓行人之違規行爲。經民衆拍攝影片檢舉,臺東縣警察局交通隊據此填發舉發通知單,並由高雄區監理所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44條等相關規定開立裁決書,祭出6600元罰鍰、記點4點,並要求曾男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曾男對於被裁罰不滿,主張當時行人尚未實際進入斑馬線範圍,亦無起步或張望行爲,認定「無穿越意圖」,依法不構成違規。他認爲《道交條例》第44條應以主客觀雙重標準認定行人是否穿越,法院若未考慮此點,即屬認定有誤;另他也引用行政罰法「從舊從輕原則」,主張應適用新法規。
不過原審法院依據警方提供之檢舉影像,傳喚雙方當庭勘驗,確認當時現場確有行人穿越情形及曾男紅燈右轉行爲,事證明確。法官考量在新法上路前記點規定已有調整,遂僅撤銷記點4點處分,罰鍰與交通講習仍維持原判。
曾男續提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仍重申原主張,惟二審法院指出,原判決調查程序正當,證據採信無誤,對於所謂行人未具穿越意圖之辯,早已於一審有充分論述與裁量,並未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