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禮讓行人挨罰辯「視線被擋」 法官打臉:應預先減速

新竹一名詹姓男子開車行經竹北市一處無號誌路口時,因未禮讓正在過馬路的行人,遭警方當場開單舉發,事後被裁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需參加道安講習。(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竹一名詹姓男子開車行經竹北市一處無號誌路口時,因未禮讓正在過馬路的行人,遭警方當場開單舉發,事後被裁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需參加道安講習。詹男不服提告,辯稱當時視線被其他車輛擋住,「突然看到行人來不及停車」,但法官檢視警方密錄器畫面後,認定他早該注意行人動態,且未保持3公尺安全距離,最終判他敗訴。可上訴。

今年1月3日上午8時許,詹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竹北市六家一路與隘口二路口時,被警方目擊未禮讓正在穿越馬路的行人,當場攔停開單。詹男事後向監理站申訴,主張當時對向車道有車輛擋住視線,直到接近斑馬線才發現行人,根本來不及煞車,並非故意不讓。

但法官調閱警方密錄器畫面發現,該路口雖無號誌,但斑馬線清晰可見,且行人早已走到車道中央,詹男卻未減速,甚至在距離行人不足3公尺的情況下直接駛過斑馬線,明顯違規。

法官強調,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車輛行經無號誌路口或行人穿越道時,不論有無行人,都應減速慢行,隨時準備停車,詹男辯稱「視線被擋」無法免除責任。

詹男另質疑,警方密錄器錄影日期與舉發日期不符,且現場有其他車輛違停,員警卻只抓他未禮讓行人,執法不公。但法官認爲,密錄器日期錯誤不影響畫面真實性,且其他車輛僅是塞在車道上,並非違停,加上「平等原則」不包含「違法的平等」,因此駁回他的主張。

法官特別指出,許多駕駛常誤以爲「看到行人才需要停讓」,但法規明定,車輛接近行人穿越道時,無論是否已有行人,都應「預先減速」,以便隨時停車。詹男未保持安全距離,直接駛過斑馬線,明顯有過失,因此裁罰並無不當,最終判他敗訴,訴訟費用300元自行負擔。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