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秒挨罰6000元!駕駛喊冤「關鍵第1秒被擋住」 法官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豪(化名)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區,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他辯稱車輛通過行人只用了4秒鐘,其中關鍵第1秒被腳踏車擋住視線,根本無法確認行人是否要過馬路。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假如當時阿豪真的被腳踏車擋住視線,更應該在行人穿越道前先行暫停,確認沒有行人再通過纔是,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

▲阿豪未禮讓行人挨罰,辯稱是視線遭到阻擋,當下無法確認行人是否要過馬路。(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案當事人及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阿豪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區,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檢舉舉發,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豪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車輛通過行人僅用了4秒,其中關鍵的第1秒完全被腳踏車擋住,他無法看到行人是否有意過馬路,檢舉人不瞭解前面的狀況,主管機關也沒有考慮到這一點,作業程序顯然有瑕疵;此外,他認爲檢舉人提出檢舉的時間已經超過法定期限。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表示,從採證影片看來,早在阿豪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之前,就已經有行人站在枕木紋上準備過馬路,阿豪卻沒有暫停禮讓,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影片之後,確認在阿豪的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之前,的確已有行人站在枕木紋上,就算真的像阿豪所說,當時的視線遭到腳踏車阻擋,那他更應該在行人穿越道前先行暫停,確定沒有行人要過馬路再通過,不能以視線遭到阻擋爲理由卸責。

法官接着表示,經調查,民衆檢舉及員警舉發程序均無違誤,最終不採信阿豪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