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方向燈挨罰3千!駕駛喊冤 「後車逼車害的」 法官:沒這回事
一名楊姓男子開車行經臺88線快速公路時,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檢舉,被開罰3000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楊姓男子開車行經臺88線快速公路時,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檢舉,被開罰3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是後車「逼車、狂按喇叭」害他分心,纔會忘記打燈,質疑檢舉人違反程序正義。但法官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後,發現後車根本沒有逼車行爲,直接打臉楊男說法,判他敗訴。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5月23日下午,楊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竹田鄉臺88線快速公路時,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後方駕駛拍下檢舉。警方認定違規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開罰3000元。
楊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他辯稱當時後方車輛「未保持安全車距長達56秒」,還不斷按喇叭,根本是惡意逼車,害他分心纔沒注意到車道線,質疑檢舉人「違反程序正義」,要求撤銷罰單。
但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反駁,檢舉影像清楚顯示楊男變換車道時完全沒打方向燈,違規事實明確,且後方車輛並無突然逼近或危險駕駛行爲。
法官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後車雖然偶爾距離較近,但只是依照前車速度行駛,並無突然加速、急煞或刻意逼近等「逼車」行爲,認定楊男「未打方向燈」的違規事實明確,檢舉程序也合法。
法院最後認定,楊男確實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警方舉發及裁罰並無不當,因此判他敗訴,全案確定,3000元罰鍰得乖乖繳納,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