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轉撞公車!未打方向燈挨罰 駕駛扯「答答聲」遭法官打臉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開車左轉時與公車發生擦撞,遭警方認定「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開罰1200元。(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開車左轉時與公車發生擦撞,遭警方認定「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開罰1200元。林男不服,辯稱行車紀錄器有「答答聲」爲證,絕對有打方向燈,並提起行政訴訟試圖翻案。然而,法官當庭勘驗公車行車紀錄器,發現關鍵畫面中「完全看不到」林男車輛的方向燈有閃爍,當場打臉其說詞。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最終認定違規屬實,判決林男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112年10月5日上午,林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板橋區四川路2段,準備左轉南雅南路時,與一輛直行公車發生碰撞。警方到場處理後,檢視公車的行車紀錄器影像,認爲林男轉彎前未打方向燈是肇事主因,依法制單舉發。案經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1200元罰鍰。
林男接到罰單後氣憤難平,多次向裁決處申訴,強調自己轉彎前確實有打方向燈,更主張自己車輛的行車紀錄器聲音中,可聽到規律的「答答」聲,這就是方向燈作動的鐵證。由於申訴未果,林男一狀告上法院,請求撤銷罰單。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成爲一場「聲音」與「畫面」的對決。法官當庭勘驗警方採證的公車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清楚顯示,林男的車輛從內側左轉道起步,直到路口與公車發生擦撞的整個過程中,車身左側的方向燈「完全沒有亮起」,與林男主張的「有打燈」情形完全不符。
對於林男堅稱的「答答聲」,法官認爲,即便聲音存在,也無法證明就是其車輛方向燈所發出,更何況清晰的影像證據已經直接否定了他的說法。法院因此認定,林男「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爲明確,警方舉發與裁決處的罰單並無不當。
全案經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的違規事實明確,裁罰於法有據,因此判決駁回他的訴訟,1200元罰鍰必須繳納,訴訟費用300元也由他負擔,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