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撞行人挨罰 女駕駛不滿喊「他閉眼闖紅燈衝來」遭打臉

女駕駛因未禮讓行人又撞傷行人挨罰,她不滿提訴訟稱「行人閉眼闖紅燈衝來」,仍遭法官駁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北一名女駕駛於去年8月行經士林區某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並撞傷對方,遭警方開單舉發,處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女駕駛不服提告,辯稱當時行人闖紅燈且閉眼奔跑而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檢視路口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後,駁回其訴訟,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2024年8月間女駕駛阿芳(化名)行經臺北市士林區某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員警認定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肇事致人受傷,遂開單舉發,處罰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因下大雨,她右轉時未見行人,且右轉時已減速。事後查看行車紀錄器,發現行人奔跑而來並闖紅燈,因右轉時被A柱擋住視線,未能看到行人,直到聽到碰撞聲才緊急煞車,且行人父親稱,當時行人閉眼奔跑,未注意來往車輛。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監視器顯示,行人於行人通行綠燈閃爍時進入穿越道並奔跑,並非在行人號誌爲紅燈時進入穿越道。阿芳的車輛未使用雨刷,行經路口接近行人穿越道時,有行人通行,卻未暫停禮讓,致行人受傷。阿芳雖非故意,但屬過失,應受處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監視器,確認行人踏上穿越道時,行人號誌爲綠燈,與阿芳所述紅燈不符。即使行人號誌於穿越期間變紅燈,阿芳車輛仍應暫停禮讓。行車紀錄器顯示,阿芳車輛通過穿越道前,行人已進入穿越道,且路口路幅寬廣,迎面行人清晰可見。又當天雨勢雖大,但阿芳行駛中未使用雨刷,導致前擋風玻璃因雨水覆蓋影響視線。

法官認爲,阿芳因一己過失,未遵守車輛接近行人穿越道時,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的義務,並還造成行人受傷,最終駁回阿芳的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