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找車位未禮讓行人挨罰 怨「警也沒讓」被法官打臉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茂(化名)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一處路口,因未暫停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罰鍰;他辯稱當時正在尋找停車位,行人並無過馬路的意願,況且警員也沒有禮讓行人。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阿茂違規事實明確,警員是否違規與本案無關,他不能就此主張自己免罰,最終裁定駁回。

▲阿茂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保平路一處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巡邏警員攔查舉發,因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茂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他正在尋找停車位,車輛時速5公里以下,行人則是站在行人穿越道旁,沒有過馬路的意願,他纔會繼續緩慢前進,沒想到卻被警員攔下開罰,況且當時警員也沒有暫停禮讓行人。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光碟影像,發現阿茂駕駛的車輛行經事發路口時,行人確實已經站在行人穿越道上,雙方相距不足一個車道寬,他本應暫停禮讓行人,卻疏未遵守交通法規,難認已經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確實有過失。

至於警員是否違規一事,法官表示,警員是在執行巡邏勤務時追上阿茂,具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阿茂不能就此主張警員違規;退一步而言,就算警員違規,也與本案無關,阿茂不能就此主張自己免罰,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