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站人行道」挨罰未禮讓!警察1疏失 駕駛獲免罰

一名駕駛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最終因警方拍到的違規影像畫面被覆蓋,駕駛獲免罰。(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北一名駕駛行經內湖區一處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遭巡邏警員當場攔查並舉發,挨罰6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行人尚未踏上斑馬線,不構成違規,並要求警方提供影像與照片還原真相。最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警方影像檔案遭覆蓋刪除,無法提出違規證據,裁定撤銷駕駛的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今年1月間,駕駛阿強(化名)開車行經臺北市內湖區一處路口,被認定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裁罰阿強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當天行人僅站在對向人行道上,尚未踏上斑馬線,且其車輛與行人距離超過3公尺。他表示,自己被攔停時誤以爲「行人站在人行道上」即構成違規,因此當場沒有異議,但事後查證發現行人並未踏上斑馬線,原處分並無事實依據,因而要求警方提供當時影像或照片,以還原真相。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辯稱,巡邏警員當時親眼目睹,阿強的車輛行經路口時,行人已經踏上斑馬線第1格與第2格之間,並非駕駛所述仍在對向;當時車輛未減速停讓,因此依法攔停舉發。雖阿強稱未注意到行人,但該路口路幅僅12公尺,包含人行道與兩側停車格,行人位置已逼近道路中央,不可能與車輛距離超過3公尺。

另外,本案警員密錄器影像雖已遭覆蓋刪除,裁決處認爲,部分道路違規行爲發生於瞬間,警方現場目擊即可作爲舉發依據,不一定要依賴錄影器材取證。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雖然警員當場目擊違規,但時間久遠後,可能存在記憶偏差或誤差,若唯一影像證據未能保存,則舉證責任不得由人民承擔。因此裁定撤銷阿強的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