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機車過馬路算騎士還行人? 駕駛收未禮讓罰單逆轉免罰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小芸(化名)去年4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長安東路口時,被警員認定未禮讓「行人」而挨罰6000元罰鍰,但該名「行人」其實是牽着機車過馬路的騎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爲監理所無法舉證騎士當時屬於法律規定應受保護的「行人」,最終裁定準許小芸的請求,撤銷原處分。

▲騎士牽着機車過馬路,小芸沒有暫停禮讓,事後竟收到罰單。(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去年4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長安東路口時,被警員當場舉發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因而挨罰6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芸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表示,警方認定的「行人」,其實是牽着機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騎士,因此希望法官能撤銷原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光碟影像之後,發現該名騎士頭戴安全帽,牽引的機車前後車燈都可以正常運作,並沒有證據顯示騎士是因爲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所以必須透過人力推動的方式牽引機車過馬路,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當時騎士屬於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所保護的「行人」。

此外,法官指出,小芸的車子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騎士之間的距離是否不足3公尺,從採證光碟影像中無法明確判斷,最終認定臺北市區監理所無法舉證證明騎士爲行人,就作成原處分裁罰小芸,確實有違誤,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