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車禍收「未禮讓行人」7200元罰單 1原因逆轉免罰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騎士阿興(化名)去年9月間騎車行經新竹市東區東門街一處巷口,與一名行人A男發生交通事故,事後收到一張未禮讓導致行人受傷的罰單,挨罰7200元,於是決定提出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由於A男沒有具體敘明傷勢,現有的影像資料證據也無法證明A男有因此受傷,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興騎機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去年9月間騎車行經新竹市東區東門街一處巷口,因與A男發生交通事故,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認定阿興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爲,於是制單舉發。

阿興不滿挨罰7200元罰鍰,還要被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因而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A男是否有在事故中受傷尚無法確定,況且他跟A男事後早就已經和解了,所以希望法官能裁定撤銷原處分。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則認爲,從證據影像資料看來,阿興因未禮讓行人,導致本案事故發生,A男在接受警方調查時曾表明有受傷,相關單位依法裁罰應無違誤。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在本案的相關事故資料中,A男除了在談話紀錄表受傷情形勾選「有」之外,並未具體敘明受傷部位、具體傷勢,當時他沒有選擇就醫,所以沒有診斷證明書可以佐證,事後他也沒有提起刑事告訴。

法官表示,除此之外,從現有的證據影像資料看來,也無法確定A男是否有受傷,他是本案事故的被害人,陳述的內容必然會與阿興處於相反立場,在沒有其他任何補強證據的情況下,實在難以僅憑他的單一證述就認定阿興有違規行爲,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