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未禮讓挨罰「激辯斑馬線有無行人」 獲撤銷原因超意外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榮(化名)去年6月間騎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一處路口,因未暫停禮讓行人挨罰1200元,他提出行政訴訟與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辯論「當時是否有行人要通過」。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發現檢舉人是在超過檢舉期限1天才提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榮否認未禮讓行人,但最後原處分獲撤銷的原因,是因爲檢舉人慢了1天才提出檢舉。(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去年6月間騎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一處路口,因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沒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被其他民衆檢附行車記錄器影像資料檢舉,挨罰12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榮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從檢舉採證照片顯示的時間看來,當日傍晚6時16分28秒至31秒之間該路口根本沒有行人,行人是在他經過路口5秒之後纔出現,他已經依照規定減速慢行暫停,行人也有遵守法規,他實在不理解自己爲何會挨罰。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表示,依據採證影片內容顯示,當日傍晚6時16分28秒時,行人已經站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穿越路口,接着阿榮騎車通過該路口,他確實沒有暫停禮讓行人,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原處分是否合法的前提要件,是「本件是否屬行爲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經調查,檢舉人提出檢舉時,已經超過檢舉期限1天,警方仍舊予以舉發,顯然於法不合,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也疏於審酌這一點,亦非適法,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