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禮讓行人挨罰!駕駛怨「警察也沒讓」求撤銷 結果曝光
一名駕駛因未禮讓行人挨罰,他抱怨開單警察也沒禮讓,要求撤銷罰單。(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永和區保平路一處路口去年8月間,有駕駛行經此處時,因未禮讓行人,遭到巡邏員警追車攔下開罰,駕駛被罰6000元罰緩,對此,駕駛表示當時正在找車位,他看到行人無通過馬路的意願,當下便以時速5公里緩慢通過,且當時員警也沒有禮讓行人,因此要求免罰;對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駕駛違規事實明確,且與員警有無違規是兩回事,不能就此主張免罰,最終法官駁回駕駛的告訴。
據判決書記載,去年8月間一名駕駛開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保平路一處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員警攔下,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開罰,駕駛被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需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對此,駕駛不滿挨罰,便提出行政訴訟,他指出當時正在尋找車位,且車輛時速在5公里以下,但沒看見行人有穿越馬路的意願,且行人只是站立於行人穿越道旁,因此便緩慢前進,結果就被員警攔下開罰,而且該員警也沒有暫停禮讓行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則表示,依照舉發機關提供的採證影像畫面,行人已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該駕駛的車輛前端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的行進方向距離不足1個車道寬,且並沒有暫停禮讓行人,違規事實明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影像,當時駕駛行經該路口時,已經有行人站立於行人穿越道旁,且駕駛的車輛與行人距離不足一個車道寬,駕駛有義務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但駕駛卻未遵守交通法規,未盡相當的注意義務,確實有過失。
另外,舉發員警在巡邏中執行勤務追上駕駛,具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員警是否有違規與駕駛的違規行爲無關,駕駛不能就此主張免罰;最終法官駁回駕駛的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