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挨罰6千 駕駛喊冤「行人站原地沒動」被法官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小芸(化名)去年3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一處巷口,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她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當時視線受到阻擋,而且行人一直站在原地,沒有穿越馬路,希望法官能撤銷原處分。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發現行車記錄器畫面與小芸的說詞不同,小芸確實未暫停禮讓行人,最終裁定駁回。

▲小芸因未禮讓行人挨罰。(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案當事人及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去年3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一處巷口,因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民衆檢舉,因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芸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表示,當時是下雨天,加上路邊停着一輛貨車,她的視線受到影響,無法清楚辨識行人的動向,況且在她的車輛通過之後,行人依舊站在原地,沒有穿越馬路,檢舉照片中也看不出來行人有站在枕木紋上,她應當沒有違規;退一步而言,就算認爲她違規,也應當考量到她是初犯,原處分裁處最高罰鍰,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檢舉影像、行車記錄器畫面之後發現,當時雖然下着雨,但並未嚴重影響駕駛視線,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第一格枕木紋上並向左觀望,接着小芸的車輛通過該路口,與行人相距大約1組枕木紋,行人則是在車輛通過之後纔開始邁步前進。

法官表示,小芸通過事發路口時,視線沒有受阻,可以清楚看到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上,她卻沒有暫停禮讓,主觀上自有過失,最終沒有采信她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