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挨罰6千元 駕駛靠1物自救守住錢包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興(化名)前年10月間開車行經臺南市北區一處路口,因未禮讓行人被檢舉,挨罰6000元;但他提出行政訴訟,並出示行車記錄器影像證明,強調當時他的車子距離行人超過3組枕木紋,成功獲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採信,日前獲判撤銷原處分。
▲阿興靠「行車記錄器」自救,成功讓法官裁定撤銷原處分。(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2023年10月間開車行經臺南市北區公園路一帶,因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民衆檢舉,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興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檢舉影像無法證明他的車子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相距未達3公尺;接着他拿出自己的行車記錄器影像爲證,當車子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車身與行人相距大約4組枕木紋,根本未達取締標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像,發現阿興的車子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畫面因爲被車身遮擋,無法判斷車子與行人之間的距離;但在阿興的行車記錄器影像中,可以看到車子行近行人穿越道時,行人雖然已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但雙方距離還很遠。
法官表示,在行車記錄器畫面中,阿興的車子後輪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距離車身3條枕木紋及3個間隔(大約3公尺)的範圍內都沒有看見行人,最終採信阿興的說詞,認定原處分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