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未禮讓行人挨罰6千 女駕駛怒告監理所「逆轉勝」

彰化一名廖姓女駕駛日前被警方指控「未禮讓行人」遭裁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被要求參加道安講習,廖女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出爐。(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彰化一名廖姓女駕駛日前被警方指控「未禮讓行人」遭裁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被要求參加道安講習,廖女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出爐,認定警方未能具體舉證廖女違規行爲,撤銷原處分,還要公路監理單位賠償她新臺幣300元,訴訟費1026元也得由監理所買單。可上訴。

案件發生在民國112年12月3日晚間7時許,廖女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北斗鎮中華路與中正路口,遭警方攔查,認定她在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過時未停讓,依據《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開出罰單,罰6千元並記點。廖女不服提申訴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爭清白。

廖女主張,當時她正從中正路左轉進入中華路,雖然路口號誌轉綠燈,她有放慢車速,且在車輛前懸尚未越過行穿線時,並未見行人已實際走上行人穿越道,待完成轉彎時,車輛與行人之間仍保持足夠安全距離,強調並無「搶道」情形。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監理所則反駁,引用檢舉影像畫面指出,行人雖未完全進入行穿線,但已在兩側準備通行,廖女卻未確實暫停觀察,貿然通過,應仍屬違規,依規定予以舉發裁罰。

但法院勘驗影像光碟與截圖後發現,影片中可見廖女車輛行經路口時,行人尚在邊線,與車輛間距明顯超過「一車道寬」(約3公尺),且車輛前懸未壓線,未達警政署訂定之執法取締標準。

法院指出,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裁罰,須負舉證責任,既無法明確證明廖女確有違規事實,自不應任意以處罰代替調查。最終判決撤銷原處分,並判公路監理所須給付廖女300元及負擔全案訴訟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