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挨罰3千 駕駛提告逆轉免記點!理由曝光
園一名楊姓男子112年4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91.6公里處時,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民衆檢舉,被桃園市交通裁決處開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桃園一名楊姓男子112年4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91.6公里處時,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民衆檢舉,被桃園市交通裁決處開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楊男不服提告,一審敗訴後上訴,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部分逆轉」判決,撤銷記點處分,但仍須繳納罰款,全案確定。
楊男主張,當時他是依高速公路「開放行駛路肩」的綠色直行號誌駛入路肩,法規並未要求全程使用方向燈,認爲裁罰與《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不符。他還質疑,一審法院未合法送達開庭通知,導致他未能出庭辯護,程序有瑕疵。
法院勘驗檢舉影像後認定,楊男車輛從輔助車道跨越白實線進入路肩,確屬變換車道行爲,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第11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必須打方向燈,因此維持3000元罰鍰處分。
至於程序問題,法院查證一審開庭通知已依法寄存送達郵局,並黏貼通知書於楊男住處,送達合法,駁回其主張。
不過,記點部分出現轉折。法院指出,楊男違規行爲發生時,舊法規定只要違規就可記點,但今年6月30日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明定,僅「當場舉發」才能記點,而本案是民衆檢舉,非警方現場取締,依「從新從輕」原則,撤銷記點處分。
雖然楊男成功撤銷記點,但因罰款部分仍敗訴,法院裁定1050元訴訟費用由他全數負擔。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