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當冤大頭!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罰3千 法院認證做到這點免罰
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恐吞罰,法院認證做到這點免罰。(中時資料庫)
警方及交通單位過去不斷宣導,車輛要變換車道前,應全程打方向燈,不少民衆雖有打燈號,卻因「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遭到檢舉,必須吞下三千元罰款。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一件高速公路檢舉案件,就認定,只要變換車道車輛有打方向燈,且車身已「進入一半」變換車道,就屬於應已能達到提醒周邊人車的實效,不算違規。
根據判決書,蘇姓男子今年1月31日10時50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23.3公里時,遭民衆檢舉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查證後認爲屬實,因此逕行舉發開罰3000元罰單。
但蘇男主張,當時他有正確打方向燈,是因爲車輛回正時,方向燈才自動熄滅,且後方車輛已知悉其位置,並沒造成不能預期駕駛路線,而造成影響危險之情形,因此請求撤銷罰單。
法官調查後認爲,打方向燈進入欲變換之車道,直到方向盤轉正之過程,如車身「有過半以上進入欲變換之車道」時,即有開始轉正方向盤之必要,應該認定已屬「完成」變換車道,無須持續顯示方向燈。
法官認爲,當方向盤開始轉正,而方向燈撥杆同時歸位後,又要駕駛人刻意再重複撥動方向燈杆,駕駛人在變換車道準備回正直行的短暫狀態中,恐怕會手忙腳亂,反而容易發生不測意外。且大部分車輛車身已進入變換之車道,行車動態已明,不致有周邊人車不能及時察知因應之虞,因此合於規範。
法官當庭勘驗檢舉人車輛行車紀錄器畫面,可見蘇男車輛原行駛於檢舉人車輛右側,之後超越至檢舉人車輛右前方後,開啓左側方向燈並將車輛逐漸駛入檢舉人車輛前方,約一半車身進入檢舉人車輛之車道,且車輛方向與車道接近平行時,左側方向燈始熄滅,其後繼續行駛,全車進入檢舉人車輛之車道內。
因此法官認爲,難以認爲蘇男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爲,原處分難認定屬於合法,因此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