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變換車道「方向燈少亮3秒」挨罰3千 車主怒控惡意檢舉下場曝
桃園一名李姓車主因不滿愛車在國道變換車道時被檢舉「未全程打方向燈」,挨罰3000元。(示意圖 / 中時資料照)
桃園一名李姓車主因不滿愛車在國道變換車道時被檢舉「未全程打方向燈」,挨罰3000元,氣得提告抗罰,怒控檢舉人刻意截取燈滅畫面「惡意檢舉」,更質疑警方未查證就開單。不過,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後發現,該車最後一次亮方向燈時,車尾還有一半在外側車道,之後長達3秒未再打燈,明顯違規,最終判車主敗訴,全案定讞。
這起爭議發生在去年8月16日上午8時,李姓車主的車輛行經國道1號北向內壢入口匝道時,從外側車道切換至內側車道,遭民衆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警方查證後開單,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裁罰3000元。
李姓車主不服,強調自己有打方向燈,質疑檢舉人刻意挑選「燈滅瞬間」截圖,根本是「惡意檢舉」。他還主張,該路段車道設計偏右,方向燈撥杆可能因方向盤回正而自動關閉,符合交通部函釋所稱的「特殊情況」,應免罰。
然而,法官調閱完整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該車雖有打左轉燈,但在「08:00:13」最後一次亮燈時,車尾仍有一半卡在外側車道,之後直至「08:00:16」完全切入內側車道爲止,長達3秒未再亮燈,明顯未符合「變換車道須全程使用方向燈」的規定。
法官認爲,此情況與「方向盤回正自動關閉方向燈」不同,車主主張不足採信。此外,檢舉畫面是連續擷取,並無刻意挑選,警方舉發並無違誤,因此判車主敗訴,仍需繳納3000元罰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