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手勢代替方向燈!女駕駛變換車道挨罰1千2 法官打臉:根本沒開窗

臺南一名盧姓女駕駛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民衆檢舉,被開罰1200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盧姓女駕駛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民衆檢舉,被開罰1200元。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車窗全開,有伸手示意左轉」,質疑檢舉人距離太遠、證據不足。但法官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她根本沒開窗、也沒伸手,直接打臉她的說法,判她敗訴。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1月18日晚間8時48分,盧女駕駛白色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南區永華路一段時,從外側車道直接左切至內側車道,全程未打方向燈,遭後方民衆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警方查證屬實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開罰1200元。

盧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天因購買鹽酥雞味道較重,所以車窗全開,變換車道時「有伸手比左轉手勢」,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她還質疑檢舉人距離她87公尺,證據不夠明確。

但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片,發現盧女的車輛全程未打方向燈,且車窗緊閉,根本沒有伸手示意。畫面清楚顯示,盧女在紅燈時突然從外側車道跨越雙白線切進內側車道,完全沒給後方車輛任何警示,明顯違規。

法官指出,變換車道必須全程使用方向燈,這是基本駕駛規則,盧女身爲合格駕駛人,理應遵守。即便她主張「有伸手示意」,但影片中完全看不到相關動作,且她也提不出其他證據,因此認定裁罰並無不當,駁回她的訴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