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男路口車禍!挨罰1千2「深感委屈」 法官打臉:你沒停車
▲男子騎車行經屏東市設有「停」字的路口發生車禍。(圖/翻攝 Google Maps)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陳姓男子騎車行經屏東市博愛路與蘭州街口,於設有「停」標字的無號誌路口發生車禍,由於未依規定停讓,遭警方舉發並裁罰1,200元與記點1點。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對方超速撞擊、自己僅緩速滑行,要求撤銷罰單。法院勘驗監視器後,認定陳男確未停讓幹道車,判他敗訴。
陳姓男子騎乘機車於去年2月16日近中午,行經屏東市博愛路與蘭州街口時,與另一名李姓男子駕駛之機車發生碰撞。警方調查發現,現場雖爲無號誌路口,但蘭州街地面清楚設有「停」字標線,博愛路則標示「慢」字,屬幹、支道劃分明確路段。警方依規舉發陳男「未依規定停讓」違規,監理機關裁罰1,200元並記點1點。
陳男不服處分,主張當時自己自西往東行駛至博愛路口時,對方車速明顯過快、約時速7、80公里,纔會將他撞倒;事發後李男多次打電話慰問,甚至幫忙修車,足證對方有過失;自己則確有停車觀察後再緩慢滑行進入路口,並非搶道。陳男認爲警方未依要求調閱監視器,逕行開單,深感委屈,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裁處。
法院審理勘察監視器影像,畫面顯示案發當時李男沿博愛路快車道由北往南直行,而陳男自蘭州街雙載騎車橫越路口時,並無明顯停等動作,雙方於11時47分38秒發生碰撞,認爲陳男確實未依「停」標字規定暫停、讓幹道車先行,違規事實明確。
法院審理指出,「停讓」規範旨在維護行車秩序與路權,駕駛人須待幹道車輛通過、確認安全後方能通行,並非以先進入路口者即擁有優先權。陳男行駛支線道未讓幹線道車先行,爲事故主因;至於李男是否有超速情形,並不影響其應負之注意義務,監理單位依規裁罰並無不當,駁回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