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速111公里挨罰喊冤 挑戰科技執法!法官打臉:就是你超速
男子阿國(化名)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北市建國高架橋時,因超速被科技執法雷達拍下,遭監理機關開罰12000元,並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不過,阿國認爲警方提供的超速照片中有2輛車,難以確定是誰超速,主張「罪疑惟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阿國當天上11時許駕車,行經建國高架市立圖書館上方往北路段,該路段限速70公里。但監測結果顯示,他的車速高達時速111公里,超速達41公里。警方依規開立舉發單,並移送監理機關裁罰。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裁罰1萬2000元,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國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他在法庭上主張,警方的超速取締照片同時拍到兩輛以上的車,無法確認究竟是誰超速,依「疑罪從無」原則,應撤銷處分。
但監理所則指出,本案屬於科技執法,取締過程中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數位雷達測速儀,經員警審覈確認後才舉發。再檢視相關採證資料,包括雷達波比對圖與照片,均可清楚顯示被鎖定的車輛就是林男駕駛的小客車,並無誤判可能,因此處分完全合法。
法院審酌,該雷達測速儀於建國高架設有測速警告標誌,距離測速點約250公尺,符合相關規定。警方測得阿國的車速爲時速111公里,確實超過限速40公里以上。雖然照片中可見另一輛車,但該車位置偏左,已不在雷達波發射範圍內,無法與阿國的小客車混淆。
法官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駕駛超速40公里以上,可處6000元至3萬6000元罰鍰。監理機關依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1萬2000元,並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符合法令規定,並無違誤。因此阿國的超速違規事實明確,駁回他撤銷罰單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