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速41公里!辯警車沒亮燈取締無效 被法官打臉了
國道超速41公里挨罰!辯警車沒亮燈取締無效,男子被法官打臉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駕駛小貨車行經國道時,因超速被警方流動式測速照相機逮個正着,阿國時速達121公里,超速41公里之多,遭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阿國不服,認爲員警取締時沒有依規定設置警備車、也未亮警示燈示警,程序不合法,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員警執法過程合乎規定,駕駛安全疑慮明顯,最後判決阿國敗訴。
判決書指出,阿國當天駕駛小貨車,行經國道某路段時,被警方測得車速121公里,該處速限僅80公里,超速41公里。警方依規定開立舉發通知單,並由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阿國不服,提告要求撤銷處分。
阿國主張,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條之2,警方使用流動式三腳架測速照相,應在取締地點前500至1000公尺設置「警52」測速取締標誌,並且員警須穿制服、配置警備車輛並亮警示燈示警。但他遭舉發當天,警方既未亮警示燈,警車也未在現場明顯示警,因此整個取締程序不合法。
對此,交通事件裁決處餅是,當天警方是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員警身着制服,巡邏車也停放在國道避車彎內,並依法設置測速儀器。此外,依警政署規定,警方在夜間執行取締勤務時,可以暫時不開啓警示燈。再加上現場「警52」測速取締標誌距離測速地點約900公尺,明顯合乎規定,駕駛人並無誤認之虞。
法官檢視現場照片、勤務分配表與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均認定取締過程合法。法官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明文規定,超速40公里以上者,除裁罰外還須吊扣牌照6個月;而「警52」標誌設置距離也符合法定300公尺至1000公尺區間,阿國指稱警方違法取締的說法,缺乏依據。
法官指出,交通安全攸關公共利益,若駕駛人自認違規屬實,卻以程序爭議作爲脫罪理由,仍難被接受。由於阿國確實有違規事實,裁決處依法開罰並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他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