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狂飆151公里!屏東婦辯「兒子車禍」抗罰 慘被法官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劉姓女子駕車於國道1號南下路段以時速151公里狂飆,遭警方依規舉發並處以新臺幣1萬2千元罰鍰、吊扣車牌6個月,並要求參與交通講習。劉女辯稱因途中接獲孩子發生車禍才急着返家,應屬「緊急避難」,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罰。法院審酌其子已獲救治、能通話對談,並不符合「緊急避難」情節,判他敗訴仍要繳交罰款。

劉姓女子於去年10月25日下午,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236公里處時,因車速超出規定最高時速逾40至60公里,被警方於11月11日逕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相關規定,裁罰劉女罰鍰新臺幣1萬2千元,並處以吊扣車牌6個月、須參與交通安全講習。劉女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罰。

劉女辯稱,當時在車行途中接獲孩子電話,得知其於騎乘腳踏車時與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已將孩子送往醫院救治,因擔心孩子骨折或受其他傷害,情急下才超速行駛。她表示,家中有三名子女與年邁母親需照顧,若遭吊扣車牌,將嚴重影響生活,且此爲出於緊急避難下的非故意行爲,請求撤銷處罰。

法院審理指出,行政罰法第13條所稱「緊急避難」,需具備有立即危難發生,且非採取該避難行爲即無法阻止危難發生或擴大的情況。然而,劉女接獲電話時,其子已被送醫治療,通話內容也顯示對談正常、可行動,並無生命危急或無人協助情況,故不符合「不得已」之避難條件。

另法院認爲,劉女行駛時速達151公里,若途中遇突發狀況將難以即時煞車,極易導致交通事故,對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皆構成高度風險。即使非出於故意,仍具過失,具有可歸責性。加上警方設置測速器之位置、取締程序與設備均合法有效,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其撤銷請求,維持原裁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