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國道開車走路肩!被罰4000又記點 男子喊冤法官打臉
春節國道開車走路肩!被罰4000又記點,男子喊冤被法官打臉,維持原處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在春節連假期間,駕駛自小客車於國道1號北上路段,遭檢舉「違規行駛路肩」,被交通裁決處裁罰4,000元並記點2點。他不服認罰,強調舉證照片來源可疑,且當時路肩應已開放,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檢舉影像清晰、來源可信,且該路段當時並未開放路肩。日前依法判決,駁回阿國之訴,維持原處分。
判決指出,案發時間爲今(2025)年1月31日下午3時許,阿國駕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345.6公里處,遭民衆以行車紀錄器拍下他開上外側路肩。警方接獲檢舉後舉發,並將案件移送交通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裁罰4000元。
阿國不服,主張舉證照片來源於「不知名民衆」的行車紀錄器,既不具公權力也無法確保影像真實性,質疑該證據有失公正。他並強調當時適逢春節,國道多處已開放小客車行駛路肩,交通裁決處卻僅憑一段片段畫面就斷然認定違規,明顯欠缺依法依據,於是提告爭取撤銷處分。
不過,法院審理後,發現警方、國道公路警察局及高速公路局等單位提供的資料顯示,案發地點當時並未實施「開放路肩」措施。法院更當庭勘驗檢舉影片,內容顯示阿國駕駛的小客車確實行駛在外側路肩,且影像連續流暢,光影、色澤均自然,沒有任何剪接或造假痕跡,足以清楚辨識車型與車牌。
法官指出,檢舉人與阿國之間並無任何私人恩怨,難認有僞造證據的動機;再者,依《道交條例》規定,民衆檢舉影像本就能作爲裁罰依據。另有遠通電收公司提供的過路紀錄,印證阿國的車輛在同一時間經過該路段,更進一步確認違規事實。
法官認爲,阿國僅以「影像來源不明」爲由否定證據,欠缺說服力,反而有卸責之嫌。至於他主張「當時路肩已開放」的說法,與官方資料完全不符,無法採信。因此認定交通裁決處依規定開罰4000元及記點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阿國之訴,等同確認他必須繳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