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騎士不依標線挨罰500元喊冤 法官打臉:自己報案也沒用
臺北市一名林姓女子騎自行車時,因未依標線指示行駛,與機車發生擦撞,事後雖自行報案,仍被警方開罰500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林姓女子騎自行車時,因未依標線指示行駛,與機車發生擦撞,事後雖自行報案,仍被警方開罰500元。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是「試車」且曾下車牽行,質疑警方未給予陳述機會。但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直接打臉其說法,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判她敗訴。可上訴。
這起交通裁決事件發生在112年10月31日上午,林女騎乘自行車行經臺北市通化街39巷口時,因未依標線指示行駛,與丁姓女子騎乘的機車發生擦撞。警方到場後,認定林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慢車不依標線指示」的規定,開出500元罰單。
林女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她只是在騎樓「試車」,有時用單腳滑行,有時下車牽行,是因對方違規轉彎才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她更主張自己主動報案,警方卻未給予陳述機會,罰鍰金額應可降低。
但臺北地院審理時,法官依據監視器畫面、事故現場圖及警方報告等事證,明確指出林女確實有「不依標線行駛」的違規行爲。此外,警方曾兩度給予林女陳述機會,並以書面回覆說明,程序並無瑕疵。法官更直言,500元罰鍰已是法定罰則(300至1200元)中較輕的額度,裁罰並無不當。
判決書還特別點出,林女錯誤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列爲被告,但實際作出處分的應是大安分局,顯見其法律認知有誤。最終法官認定原處分合法,駁回林女訴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