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放雙手!挨罰1.2萬 騎士喊冤「有人逼車」慘遭打臉

臺中一名謝姓男子去年騎機車時,因「放開雙手騎車」被民衆檢舉,警方認定危險駕駛,開罰1.2萬元並要求上道安講習。(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一名謝姓男子去年騎機車時,因「放開雙手騎車」被民衆檢舉,警方認定危險駕駛,開罰1.2萬元並要求上道安講習。他不服提告,辯稱是因遭其他騎士惡意逼車,嚇到才短暫放開手,並非故意危險駕駛。但法官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他兩度放開雙手,甚至一度垂放身體兩側長達3秒,根本沒有逼車情事,最終判他敗訴,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謝男主張,當天早上7點多騎車時,突然有騎士逼近,他舉手示警,對方卻惡意逼車,他嚇到才下意識放開把手約3秒,隨即握回,強調自己平時很守規矩,絕不會故意危險駕駛。他還要求法院傳喚該名騎士說明,但法官認爲上訴審不得提出新證據,直接打回票。

法院當庭播放檢舉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發現謝男騎車經過路口時,雙手確實離開握把,垂放身體兩側,且當時車流順暢,並無其他車輛逼車。法官認爲,機車若雙手放開,極易失控肇事,對其他用路人造成高度危險,認定警方開罰並無不當。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可罰6千至3.6萬元,並當場禁止駕駛。謝男被罰1.2萬元已算「基本款」,若釀成事故,刑責可能更重。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