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禁行機慢車道挨罰 「標線塗銷」騎士要求撤罰遭打臉
臺南一名吳姓男子112年10月騎機車行經府前路二段時,因「行駛禁行機車道」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民衆檢舉,吃上2張共1800元的罰單。(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南一名吳姓男子112年10月騎機車行經府前路二段時,因「行駛禁行機車道」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民衆檢舉,吃上2張共1800元的罰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再上訴,辯稱該路段「禁行機車」標線事後已塗銷,應適用「從新從輕」原則免罰,還堅稱自己沒變換車道。但高等法院法官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直接打臉他的說詞,認定違規屬實,最終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這起交通裁決官司發生在112年10月17日,吳男騎車行經臺南市府前路二段時,因違規行駛內側禁行機車道,且從內側切換到外側車道時未使用方向燈,過程全被後方車輛的行車紀錄器拍下,事後由民衆向警方檢舉。
吳男收到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的罰單後,先後提起行政訴訟和上訴。他主張,最近再去現場看,發現內側車道的「禁行機車」標字已經被塗掉了,根據《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原則,應該適用對他最有利的規定,也就是免罰。此外,他還辯稱當時是在路口,沒有車道線,所以根本沒有「變換車道」這回事。
然而,法官審理時當庭播放採證光碟,畫面清楚顯示,吳男的機車在通過大智街口後,仍持續行駛在劃有清晰「禁行機慢車」黃色標字的內側車道上,隨後車輛向右偏,未打右轉燈就直接跨越白色虛線切到外側車道,違規事證明確。
對於吳男「標線塗銷應免罰」的主張,法官在判決中詳細說明,道路上標誌、標線的設置或塗銷,屬於行政機關的「一般處分」,這只是「事實狀態的變更」,並非《行政罰法》第5條所指的「法律或自治條例修訂」。違規與否的判斷,必須以「行爲當下」的道路狀況爲準;事後標線塗銷的效力只向後發生,不能讓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爲一筆勾銷,否則交通管理將大亂。
法官強調,若接受吳男的邏輯,以後只要有人違規後,該路段標線恰巧有變動,違規者都可主張免罰,這完全不符合「從新從輕」原則的立法本意。最終,法官認定原審判決無誤,吳男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