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閃車遭檢舉收2罰單提告 法官「這理由」1罰單撤銷
高雄一名謝姓男子騎機車上班途中,因閃避前方車輛變換車道,遭民衆檢舉「未打方向燈」及「行駛禁行機車道」,吃上2張罰單共1800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一名謝姓男子騎機車上班途中,因閃避前方車輛變換車道,遭民衆檢舉「未打方向燈」及「行駛禁行機車道」,吃上2張罰單共1800元。他不滿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騎士雖未打方向燈屬實,但「短暫駛入內側車道是爲超車」,並非違規佔用,因此撤銷其中600元罰單,其餘1200元罰款仍須繳納。可上訴。
謝男主張,去年7月11日上午7時33分,他騎車行經高雄市建國高速西側便道時,因上班車流大,前方車輛突然煞車,他爲避免追撞才緊急變換車道,並非故意違規。他還質疑「民衆檢舉制度違憲」,強調當時若急煞恐遭後車追撞,才選擇從內側超車。
不過,高雄市交通局根據民衆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認定謝男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機車行駛禁行車道」2項違規,分別開罰1200元及600元。
法院審理時勘驗檢舉影片,發現謝男雖確實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但駛入內側車道僅短短3秒,是爲超越前方並行的機車,完成後隨即返回原車道,並非持續違規行駛,因此認定此部分不構成「不在規定車道行駛」的違規。
不過,法官也強調,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事實明確,仍須依法開罰1200元;至於謝男主張「民衆檢舉違憲」,法院則引用過往判決,強調檢舉制度有助彌補警力不足,且須經查證屬實才舉發,並未違憲。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機車行駛禁行車道」600元罰單,但維持「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1200元罰鍰,並裁定300元訴訟費用由謝男負擔。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