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女遭鄰居監視器檢舉狂吃13張罰單! 法官因「這理由」全撤銷
臺南市北區孫姓女子的鄰居在自家裝設監視器,連續拍攝孫女13次騎車出門的違規行爲,並向警方提出檢舉,導致孫女合計被罰1萬1300元。孫女不服向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申訴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判決撤銷全部罰單。(洪榮志攝)
臺南市北區孫姓女子的鄰居在自家裝設監視器,連續拍攝孫女13次騎車出門的違規行爲,並向警方提出檢舉,導致孫女合計被罰1萬1300元。孫女不服向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申訴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檢舉人的蒐證行爲侵犯孫女的隱私權、行動自由權,交通局的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屬違法行政處分,判決撤銷全部罰單。對此,交通局已上訴。
判決指出,從2023年2月5日到3月15日期間,孫女騎車出門時,連續被鄰居裝設的固定式監視器拍下交通違規行爲的畫面後提出檢舉,檢舉項目包括「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等。轄區臺南市警五分局根據檢舉資料逕行舉發,共開出13張罰單,裁罰金額從500至1200元不等,累計1萬1300元。
孫女不服向交通局申訴,但交通局認爲違規屬實仍依法裁罰後,孫女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庭提起行政訴訟。
孫女主張,檢舉人利用固定式監視器,讓她一家受到龐大的行政裁罰,此一行爲長期且持續窺探她們一家人,這種惡意檢舉的手段與工具,合法性不宜,已構成妨害秘密罪,相關罰單均應撤銷。
不過,交通局卻認爲,根據檢舉民衆提供的監視器錄影光碟影像,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車型、車體顏色及違規時、地都清楚顯示,系直接拍攝所得,並沒有造假,員警自應舉發。
此外,檢舉人提出監視器影像拍攝地點爲孫女家門口的騎樓,由於騎樓屬公衆通行道路,孫女及其車輛在道路上的行動或移動軌跡,並非私密敏感事項或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爲詳細個人檔案,尚難認屬於違反隱私權而取得的證據;公共空間乃不特定大衆均可共見,並沒有隱私權可言,進而也就不能以保護隱私權爲理由,否定監視器的證據能力,舉發並無違誤。
法官勘驗相關舉發事證後認爲,檢舉人確實在自家住宅前方騎樓,也就是孫姓女子住處隔壁設置監視器,並以此方式持續蒐證孫女於公共場域的交通行爲及車牌等足資辨識人別的個人資料。
不過,法官也強調,民衆檢舉違規行爲所附資料,舉發機關並非一獲檢舉即均「應」舉發,仍應受《行政程序法》乃至所有法律暨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並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爲之。如果根據檢舉內容舉發,舉發機關將自陷違背法律或一般法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時,爲落實依法行政,貫徹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即應行使法定裁量權而不予舉發。
法官還說,人民行動自由權、隱私權爲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對個人「隱私權」的保障,不因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檢舉人的蒐證行爲既然已經逾合理範圍,所搜得證據,舉發機關即有不予援用而否認其證據適格的義務。
法官指出,經權衡、對比受舉發的交通違規情節,以及孫女私人活動隱私、個人資料自主、行動自由所受侵擾程度,顯有輕重失衡而失其比例,依社會通念已逾合理範圍,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採認相關監視器畫面作爲裁罰證據資料,顯有違反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即屬違法行政處分,孫女訴請撤銷處分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