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害車輪噴飛傷人?法官打臉監理所 「因果關係不足」撤銷罰單

臺中一名邱姓貨車司機去年7月間酒後駕車,行經國道3號時,拖車車輪突然爆胎噴飛,砸中對向車道車輛,導致一名女駕駛受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邱姓貨車司機去年7月間酒後駕車,行經國道3號時,拖車車輪突然爆胎噴飛,砸中對向車道車輛,導致一名女駕駛受傷。事後警方測得邱男酒測值0.20毫克,雖未達公共危險罪標準,但監理所仍依「酒駕肇事致人受傷」開罰3.3萬元、吊扣駕照4年。邱男不服提告,法官審理後認定「車輪爆胎與酒駕無關」,直接打臉監理所撤銷罰單,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男當時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250.8公里處時,拖車車輪突然爆胎,輪胎彈飛至對向車道,砸中謝姓女駕駛的車輛,導致她頭部鈍傷、右膝挫傷。警方到場後對邱男酒測,數值爲0.20毫克,雖未達刑法公共危險罪標準(0.25毫克),但仍超標(法定標準0.15毫克),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肇事致人受傷」開罰。

邱男喊冤,強調車輪爆胎是機械問題,與他是否喝酒無關,且檢方也已不起訴處分。法官審理後認同,認爲監理所未證明「酒駕與事故的因果關係」,單純因酒測超標就加重處罰,於法無據,因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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