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曳引機遭認定「拼裝車」開罰3600元 法官打臉監理所

嘉義一名陳姓男子駕駛農用曳引機上路,遭警方認定爲「拼裝車輛」開罰3600元並沒入車輛,他不服提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嘉義一名陳姓男子駕駛農用曳引機上路,遭警方認定爲「拼裝車輛」開罰3600元並沒入車輛,他不服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無法證明該車屬非法拼裝,且事後農機使用證已核發,認定舉證不足,判決撤銷處分。訴訟費用3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300元。可上訴。

陳男主張,他駕駛的農用曳引機是合格車廠製造,並非拼裝車,但去年7月31日行經嘉義縣太保市時,仍被警方以「拼裝車輛未經覈准領用牌證行駛」爲由舉發,監理所後續裁罰3600元並沒入車輛。他不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監理所辯稱,依交通部函釋,農用機械須領有農機號牌才能上路,而陳男被查獲時尚未取得使用證,事後補發不能免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所謂「拼裝車輛」應指非原廠設計或任意改裝的車輛,但監理所僅以陳男當下未掛農機牌就開罰,卻無法證明該車確實是非法拼裝。

法官認爲,陳男隔天(8月1日)就取得農機使用證,顯示主管機關審覈後認可該車合法性,監理所若認定是拼裝車,應提出更具體證據,而非僅以「未掛牌」就開罰。

法院最終認定原處分不合法,判決撤銷罰單,並由監理所負擔300元訴訟費用。監理所應給付原告300元。可上訴。